孙巍:量刑建议与裁判结果差距不应过大——纽约大学南开大学辩诉交易认罪认罚从宽比较讲座上的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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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巍 |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筹)合伙人。
刚刚三位远道而来的异国专家和律师同仁介绍了辩诉交易的在美国的适用情况,徐主任和王教授也给予了精彩的点评,我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想从实务角度谈谈我个人的几点不成熟的想法。
我个人认为,无论是辩诉交易制度,还是认罪认罚制度,其内容的核心都是以协商认罪和减轻刑事制裁作为前提,以实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终极目的。两种制度都是为了追求司法效率的提升,而对公正价值作出的一定牺牲,是用被告人程序性的权利换取轻刑。
我认为这一核心还原到价值衡量的层面,还是在公正与效率两种价值之间的平衡问题。公正与效率一直是法律体系矢志不渝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两者是相伴相生的,但总体而言还是要本着“公正第一、兼顾效率”的原则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在坚持公正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提高司法效率,公正应当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
对于我们目前正在如火如荼实施的认罪认罚制度,我个人认为,要处理好公正与效率关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真正提高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保障律师充分阅卷、会见的基础上,针对在案证据充分交换意见,其中还应当包括对案件定性和量刑情节的意见,这样相当于将庭审质证环节在庭前完成,从而也能保证庭审程序简化,但不降低案件质量。
第二,要真正实现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对量刑的协商。目前适用这一制度的主动权在公诉人手里,应当保证这一程序能够从公诉人和辩护人的两个方面双向启动,以改变目前“一边倒”的现实状况,同时目前针对适用的刑种、刑期和刑罚的执行方式协商余地较小,应进一步扩大规范化量刑的范围,使协商能做到有据可查。
第三,要处理好公诉机关“求刑权”与审判机关“量刑权”之间的关系。防止公诉机关对审判机关量刑权的侵夺,以量刑建议代替了量刑的合议,从而防范庭审、合议流于形式和审判机关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过分依赖。
第四,提高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度的把握能力,防止最终的裁量结果与量刑建议之间相距甚远。
以我们办理的一起强奸案件为例,公诉机关遗漏了重要的量刑情节,给出了有期徒刑4-6年的量刑建议,但最终审判机关判处了10年6个月的刑期,二者相差较大,被告人有被诱骗的感觉,其实本案最终的裁判结果是罚当其罪的,但这一较大使被告人及家属丧失了对司法的信任,对其公信力提出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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